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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因不同意員工加薪要求而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的
案例
原告某科技公司
被告鹿某
鹿某于2007年9月17日加入某科技公司,擔任行政助理職務。某科技公司每月發(fā)放鹿某上月工資,工資打入鹿某工資賬戶。2008年6月30日,鹿某認為自己工作出色,且入職將近一年,找到總經理王某要求加薪,王某不同意,鹿某堅持要求加薪,惹怒了王某,王某遂指示人力資源部門口頭將鹿某辭退。雙方于當日辦理了工作交接手續(xù)。在本案審理中,雙方均確認某科技公司發(fā)放鹿某2008年6月工資為2040.85元;鹿某出示銀行卡交易明細以證明其工資發(fā)放情況,某科技公司對其真實性不持異議,該交易明細顯示:鹿某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工資總額為12886.82元。故鹿某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610.85元。
另查,鹿某曾將某科技公司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委裁決某科技公司給付鹿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720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并起訴至法院,要求不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6720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科技公司因雙方就鹿某薪酬問題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單方解除與鹿某的勞動關系,缺乏充分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支付賠償金,故對于某科技公司要求不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鹿某解除勞動關系前的平均工資應以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期間的月平均工資數(shù)額為準;某科技公司應支付鹿某2008年1月1日前的經濟補償金(單倍)及2008年1月1日之后的賠償金(雙倍)。故法院判決如下:某科技公司給付鹿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658.6、賠償金3317.2元。
二審法院駁回某科技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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