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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民事法高手請進!
A于今年8月到一家餐飲公司(B公司)上班,未簽任何勞動合同,B公司口頭1200元每月。11月公司承接了C客戶一個27桌的宴席,宴席費用為22400元。但實際只消費了26桌。在散席后,A因貪圖小便宜拿了C客人的一件衣服,當客戶C回來找時,A不愿意主動交還。后A因為怕查出才交出來,F在C以此為由少付B餐飲2400元。B公司將此事責任歸結于A,讓A賠償公司損失2400元并處500元罰款。問:公司對A的處罰是否合理?A是否有權追回這筆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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