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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綜合復習題(七)
勞動法綜合復習題(七)
13、1999年9月,15歲的成強與某電鍍廠簽訂了勞動合同,在工作中,成強由于沒有按照操作規(guī)程的要求戴防護面罩,致使面部燒傷,雙目失明。廠方以成強自己過錯致傷為由,只愿意承擔50%的醫(yī)療費,其余醫(yī)藥費要求由成強自行負擔。同時,決定與成強解除勞動合同。試分析:
⑴成強與某電鍍廠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成強與某電鍍廠的勞動合同無效。我國《勞動法》規(guī)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電鍍廠雇用年僅15周歲的成強,并與之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
⑵成強的醫(yī)療費應當由誰承擔?
應當由某電鍍廠承擔成強的全部醫(yī)療費。根據(jù)國務院頒布的《禁止使用童工規(guī)定》,對于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y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yī)療和生活費用。成強在工作時致傷,不管是出于誰的過錯,都應當由用人單位電鍍廠負責治療,承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yī)療和生活費用
14、孫某系大專畢業(yè)生,分到某商場工作,并與某商場正式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的一個月,孫某就合同到期后不再與某商場續(xù)簽一事,向某商場提出了請求,某商場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復孫某過一個月后來辦手續(xù)。一個月以后,孫某手持接受單位的商調函找到某商場要求辦理調離手續(xù)時,人事部負責人卻突然提出:“要調走可以,但必須交齊后三年的培養(yǎng)費1500元,然后才給辦理調動手續(xù)。”孫某認為,與某商場簽訂的是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自己既沒有經(jīng)過某商場培訓,又沒有提前解除合同,某商場收取培訓費是非法的。某商場根據(jù)其制定的《某商場員工須知》第18條“凡到某商場工作的人員至少應服務五年……”的規(guī)定認為:孫某與某商場簽訂的二年勞動合同雖然已經(jīng)到期,但至少還應與某商場續(xù)簽三年的勞動合同,如果孫某不再為某商場服務,則應賠償某商場培訓費1500 元。該《某商場員工須知》是在該某商場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后制定的,在制定過程中及實施之前,既沒有征求過工會的意見,也沒有征求職工本人的意見。在此之后,孫某又多次與某商場交涉,得到的答復仍然是“要調離,必須交齊1500元培訓費,否則,不能辦理調離手續(xù)”。在這種情況下,孫某向父母求助,湊齊了1500元,辦理了離店手續(xù)。對于某商場這種違背職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職工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某商場強行收取培訓費的作法,孫某無法接受,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要求給予公正處理。試分析:
⑴《某商場員工須知》第18條對孫某是否有約束力?
《某商場員工須知》第 18條對孫某沒有約束力!赌成虉鰡T工須知》是在該某商場與孫某簽訂勞動合同一年后制定的,在制定過程中及實施之前,既沒有征求過工會的意見,也沒有征求職工本人的意見,純屬某商場單方面的意見,其中第18條“凡到某商場工作的人員至少應服務五年”的規(guī)定與雙方協(xié)商制定的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悖,某商場無權以次為由要求孫某與某商場續(xù)訂三年的勞動后勞動合同或賠償培訓費1500元!赌成虉鰡T工須知》第18條只是某商場單方面的意思的表示,不能視為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因與勞動合同相抵觸,對孫某沒有約束力
⑵請用勞動法律關系的理論來回答孫某能否終止與某商場的勞動合同?理由是什么?
孫某有權終止與某商場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由于法律規(guī)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出現(xiàn),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根據(jù)勞動法的規(guī)定,當勞動合同期滿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一方不得強迫另一方延長勞動合同,延續(xù)勞動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孫某與某商場簽訂的勞動合同的二年期限屆滿,孫某有權依法終止勞動合同,某商場應為孫某辦理調離手續(xù),不得為孫某設定新的義務。
⑶孫某是否負有賠償某商場培訓費的義務?
孫某不負有賠償某商場培訓費的義務。某商場認為孫某應與某商場續(xù)簽三年的勞動合同,否則應賠償某商場后3年的培訓費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某商場把收取培訓費作為孫某不與其續(xù)簽勞動合同的懲罰措施,由于續(xù)簽合同沒有法律依據(jù),因而這種行為是違法的。孫某在合同到期后終止合同是其合法的權利,某商場沒有權利要求其賠償后3年的培訓費
15、劉某是某化工廠的一名工人,1999年被選為廠團委委員。2001年4月被選為市團代會代表,參加為期五天的團代會。劉某向廠長請假開會。廠長說馬上就到“五一”節(jié),正好是生產(chǎn)的旺季,現(xiàn)在廠里很忙,希望劉某不要去開會,但劉某還是堅持去開會了。會議結束后,劉某回到廠財務科領工資的時候,發(fā)現(xiàn)少了很多。經(jīng)詢問得知自己被扣發(fā)了外出開會期間的工資。劉某就此事與廠方進行了多次協(xié)商都沒有結果。于是劉某向市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訴,要求補發(fā)工資;S認為,4月是化工廠生產(chǎn)的旺季,劉某請假不利于企業(yè)生產(chǎn),允許其開會已經(jīng)很照顧了,劉某五天沒有上班,當然不能要求這五天的工資。試分析:
⑴化工廠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國勞動法的要求?
答:化工廠扣發(fā)劉某的工資是不合法的
⑵請說明理由
答:我國《勞動法》第51條規(guī)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眲趧诱咭婪▍⒓由鐣顒悠陂g,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這是勞動者在履行國家和社會義務期間應當享有的一種特殊工資。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義務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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