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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后單位不能“扣”檔案
現在,一些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后,因為種種原因,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于是勞動者單方提出要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只要本人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了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就應予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xù)。這當然也包括轉移勞動者的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
可是從目前來看,一些用人單位往往不能接受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現實。特別是對單位的業(yè)務骨干,做不到“忍痛割愛”。勞動者情急之下,不辭而別,用人單位留不住人,只好“卡”住職工的檔案不放。有些人對此也不太在意。認為檔案可有可無。
據了解,目前本市勞動監(jiān)察部門在監(jiān)察中屢屢發(fā)現此類問題,并對用人單位下達了責令限期改正書,可是因為沒有有力的行政處罰措施,用人單位對此置之不理,勞動執(zhí)法部門正在呼吁相關辦法盡快出臺。
用人單位應該理解“市場就業(yè)”這個概念。勞動者早已由“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人才流動是很正常的!翱ā弊÷毠さ臋n案,不僅有損職工的利益,違反《勞動法》,就是對單位自身也是無益的。如果單位連與職工解除合同的手續(xù)都沒辦,那么還會由此引發(fā)其它方面的勞動爭議。
當然,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勞動合同文本的內容。如果由于違反約定,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的,必須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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