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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款回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guī)范企業(yè)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確保銷售賬款能及時收回,防止或減少企業(yè)呆賬的發(fā)生和不良資產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企業(yè)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
第3條 職責
1、銷售部負責銷售回款計劃的制定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
2、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并督促銷售部門及時催收應收款。
第二章 結算
第4條 信息交流與反饋
1. 在日常銷售業(yè)務中,對購銷方通過銀行匯入公司銀行帳戶的貨款,銷售部門應當日通知財務部。
2.財務部進行查詢和確認后將結果當日反饋給銷售部門。
第5條 收據管理事項
1.銷售部門收到客戶的預付款或應收款等款項(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要及時送交財務部出納進行登記并開具收款收據。
2.出納人員對收到票據要分清客戶單位,確認印件是否齊全、清晰,單位名稱是否相符,對不符支付和結算要求的票據要退回,對收到款項要及時送存銀行或轉付公司財務處,確保銷售貨款的安全。
第6條 收到的貨款以匯到公司賬戶或出納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的日期為準,做為考核業(yè)務員的依據。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條 銷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對有預付款的客戶,應掌握和控制發(fā)貨數量,以免造成應收款項與發(fā)貨不符。
第8條 銷售部對收到的銷售貨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結算方式,及時申請到財務部開具發(fā)票,并與購銷單位辦理結算手續(xù)。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條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第10條 未收款處理程序
1.財務部應于每月10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至銷售部。
2.銷售部將未收款明細表及時通知相應的銷售業(yè)務員。
3.銷售業(yè)務員將未收款未能按時收回的原因、對策及最終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于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銷售經理,銷售經理根據實際情況審核是否繼續(xù)向該客戶供貨。
第11條 銷售經理負責每月督促各銷售業(yè)務員回收未收款。
第12條 財務部于每月月底檢查銷售業(yè)務員承諾收回貨款的執(zhí)行情況。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條 未收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此應收賬款列為催收款。
第14條 催收款的處理程序
1.銷售經理應在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后的3日內將其未能及時收回的原因及對策,以書面的形式提交總經理批示。
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后,銷售經理就于5日內督促相關銷售業(yè)務員收回貨款。
第15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企業(yè)將暫停對此客戶供貨。
第16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yè)務員按每日1‰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7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30-9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yè)務員按每日1.5‰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8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后的90天以外,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yè)務員按每日2‰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六章 準呆賬的管理
第19條 財務部應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將貨款列為準呆賬。
1.客戶已宣告破產,或雖未正式宣告破產但破產跡象明顯。
2.客戶因其他債務受到法院查封,貨款已無償還可能。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客戶無令人信服的理由,并已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收回明顯存在重大困難,經批準依法處理者。
第20條 企業(yè)準呆賬的回收以銷售部為主力,由財務部協助。
第21條 通過法律途徑處理準呆賬時,以法律顧問為主力,由銷售部、財務部協助。
第22條 財務部每月月初對應收款進行檢查,按照準呆賬的實際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批復表》報請財務部經理批準。
第七章 附則
第23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24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字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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