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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難免會出現一些事故,為了避免事情愈演愈烈,就有必要提前進行細致的應急預案準備工作。那么應當如何編制應急預案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人事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預案,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及時預防和有效應對人事考試過程中的突發(fā)事件,維護人事考試的公正性和嚴肅性,確保人事考試安全、有序進行,依照國家和山東省人事考試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德州實際情況,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依據有關法規(guī)、行政規(guī)章,制定本預案。
第三條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人事考試工作突發(fā)事件的處理。
第四條本預案工作原則為:
。ㄒ唬┌盐杖,重在預防。要增強憂患意識,提前做好各項考試的準備工作,以不變應萬變。
。ǘ┙y(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全市人事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由市人事局統(tǒng)一領導,市考試測評中心具體負責。按照屬地原則,各縣(市、區(qū))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轄區(qū)內人事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工作。
。ㄈ┌l(fā)現問題,及時上報。突發(fā)性事件發(fā)生后,各縣(市、區(qū))人事行政部門要及時報市人事局,市人事局根據情況進行處理并及時報省人事廳。
。ㄋ模┛焖俜磻,有效控制。突發(fā)事件發(fā)生后,各方人員要迅速到位,第一時間內做出反應。上下級考試部門之間、考試部門與考點之間、考試部門與其它相關部門之間協(xié)調聯動,共同解決問題。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五條市成立人事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應急領導小組”)。組長由市人事局分管副局長擔任,副組長由市考試測評中心主任擔任。
第六條市考試測評中心是全市人事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突發(fā)事件的處理工作,考試測評中心主任兼任應急工作辦公室負責人。
各縣(市、區(qū))人事行政部門是所轄區(qū)域內人事考試突發(fā)事件應急工作辦事機構。
第七條人事部門選派到考點的巡視組長是本考點人事考試應急工作的臨時應急指揮,主考和副主考是本考點人事考試應急工作的副指揮,本考點與考務的工作人員應服從臨時應急指揮的領導。
第三章事件確認
第八條本預案所稱突發(fā)事件是指影響人事考試正常進行或對人事考試工作造成不良影響的各類突發(fā)情況。
本預案所稱突發(fā)事件分為重大事件和一般事件。重大事件是指導致考試不能正常進行,對整個考試的安全和結果以及人事考試的形象造成惡劣影響的事件。一般事件是指該類事件對考試工作有一定的影響,經過妥善處理,考試可以正常進行或考試結果客觀、公正、有效;或考試中出現的個別問題、個別現象。
第九條重大突發(fā)事件包括:
(一)由于試卷在命題、印刷、運輸、考前保管等環(huán)節(jié)發(fā)生試卷被盜、丟失、被私自拆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試卷泄密;
。ǘ┰嚲肀9芷陂g遭受水、火災致使試卷損壞的;
。ㄈ┯捎谧匀粸暮、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試組織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導致試卷不能按時運抵考點或者大量考生無法按時到達考點;
。ㄋ模┛荚嚻陂g,兩個或兩個以上考場秩序混亂,出現大面積舞弊現象的;
。ㄎ澹┛忌w不考,圍攻、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損壞公共財產等情況,導致考點秩序極為混亂的;
(六)發(fā)生恐怖性事件;考生出現危重疾病癥狀或發(fā)現疑似感染流行性疾;
(七)地震、臺風、火災、洪水以及其他不可預知的自然災害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
(八)其他影響嚴重的重大突發(fā)性事件。
第十條一般事件包括:
。ㄒ唬┰嚲韱⒎夂螅l(fā)現試卷科目與本場考試科目不符,或者試卷有缺頁、漏印、重影、損壞等情況;
(二)考試過程中,發(fā)現試卷試題出現明顯錯誤;
(三)考試期間突然斷電、停電;
。ㄋ模┯嬎銠C考試中出現病毒、軟件和網絡故障;
。ㄎ澹┛荚嚱Y束后,發(fā)現考試試卷或答題卡丟失;或發(fā)現考生故意帶走試卷或答題卡的;
。┢渌幸欢ㄓ绊懙耐话l(fā)性事件。
第四章應急處理
第十一條突發(fā)性事件發(fā)生后,考點應立即向考點巡視人員報告。由巡視人員向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做好突發(fā)性事件情況記錄。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事情的輕重緩急制定合理的解決措施,由應急工作辦公室具體實施。情況特別重大的突發(fā)性事件,要及時上報省人事廳,并協(xié)助其制定處理方案,及時通知考點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二條發(fā)生第九條一款事件時,相關單位應采取措施,保護好現場,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
。ㄒ唬┤绱_信試題并未大規(guī)模擴散,經上級批準,考試仍可以如期進行;考后查明失、泄密,且已查明失、泄密擴散范圍,經上級批準,由市考試測評中心宣布在查明失、泄密擴散范圍內的考試無效,并在此范圍內啟用備用試卷進行考試。
。ǘ┤缭诿}過程中發(fā)生試題泄密,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不同情況做出啟用備用試卷、重新命題、緩考的決定。
。ㄈ┤绻谟≈魄鞍l(fā)生泄密的,啟用備用試卷如期進行印刷并正常考試。印制中發(fā)生失、泄密的,立即更換印制機構,同時啟用備用試卷進行印刷,并視具體情況決定正?荚嚮蜓悠诳荚嚒
。ㄋ模┰谶\輸保管期間發(fā)生試卷被盜、丟失、被私自拆啟以及其他原因造成泄密的,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不同情況做出啟用備用試卷重新印刷、本次成績全部無效或部分無效并向上級申請緩考的決定。
第十三條發(fā)生第九條第二款事件,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上報省應急處理工作小組,根據上級指示做出決策,進行有效處理。
第十四條發(fā)生第九條第三款事件,由于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試組織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導致試卷不能按時運抵考點,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向省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根據具體情況提出相應處理措施,啟用備用卷或盡快將試卷送至考點,并讓考生按時進入考場侯考,由考點及考點巡視人員安撫考生情緒,做好思想工作,并視情況補足考生的考試時間,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由于自然災害、交通事故或故障、考試組織和管理以及其他原因,導致大量考生無法按時到達考點,造成考試不能正常進行,應急領導小組應將情況報省應急處理工作小組,經同意后做出如下決定:考試延時;重新安排該次考試;取消該次考試,下次考試免收該科目考試費用。
第十五條發(fā)生第九條第四款事件,考點主考或巡考人員應及時報告應急領導小組。應急領導小組指派考試測評中心會同考點,封閉整個考點,更換監(jiān)考人員,必要時請求公安機關協(xié)助調查,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發(fā)生第九條第五款事件,出現考生集體不考情況,考點及巡視人員首先應對考生進行勸解和教育。如果考生不服從勸解,應報請市應急領導小組終止該場考試,并將情況作詳細記錄,及時報省應急領導小組。
考試過程中發(fā)生考生圍毆打罵考試工作人員等情況,考點及巡視人員首先對考生進行勸解和教育,不服從勸解,情節(jié)嚴重者,報市應急領導小組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發(fā)生九條第六款事件,如果發(fā)生恐怖性事件,應立即報警,請求公安機關的協(xié)助,排除危險;市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向省應急領導小組匯報情況,請求緩考和更換考點后,并啟用備用試卷再考;或在公安機關的保護下,繼續(xù)考試。
如果在考試過程中,考生出現危重疾病癥狀,由考點醫(yī)務人員做好應急處理,及時送往醫(yī)院搶救;若爆發(fā)傳染病,考點應配合政府和防疫部門,進行考點隔離、人員隔離或者采取政府和衛(wèi)生防疫部門要求的其他措施,防止疫情擴散。
第十八條發(fā)生第九條第七款情況事件,市應急領導小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向上級請示,經批準后做出?、緩考決定或其他處理方案。
如果在考試過程中發(fā)生自然災害,考點應妥善疏散、安置考生,配合政府幫助考生解決食、宿、交通問題,將自然災害的損失降至最低。
第十九條發(fā)生其他不可預測的突發(fā)性事件,由市應急領導小組根據情況做出不同處理。
第二十條考試過程中發(fā)生一般事件,考點應立即向市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按照有關規(guī)定做好情況記錄。市應急領導小組根據不同情況制定處理方案,通知考點采取相應措施,第二十一條發(fā)生第十條第一款事件,市應急領導小組應立即向省應急領導小組報告,根據上級指示做出啟用、復印備用試卷的決定,補足考生因此而耽誤的考試時間,同時做好考生安撫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fā)生第十條第二款事件,市應急領導小組應迅速上報,接到上級更正通知后,及時通知考點,考點通知相關考生;如果有考生在試卷更正前交卷,應在考場記錄單上注明。
第二十三條發(fā)生第十條第三款事件,考點要做好考生安撫工作。如果停電、斷電不影響考生考試,考試應正常進行;如果停電、斷電影響考生考試,考點應立即啟用備用電源,考試正常進行。
如果屬區(qū)域大面積停電,考點應與相關部門進行協(xié)調,確認恢復供電時間。市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向省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并根據指示,做出如下決定:該次考試延時;重新安排該次考試;取消該次考試,下次考試免收考生該科目考試費用。
第二十四條發(fā)生第十條第四款事件,如果因病毒、軟件和網絡故障導致考試無法正常進行,監(jiān)考人員應立即在最短時間內排除故障,并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需要補足考生因此而耽誤的考試時間,同時做好情況記錄。
第二十五條發(fā)生第十條第五款事件,監(jiān)考人員應立即報告巡視人員。巡視人員應迅速查清缺失考生的信息,并盡快聯系該考生,如確認考生已帶走試卷或答題卡,責令考生將試卷或答題卡送回,并在考場記錄單上做詳細記錄,建議將該科目成績按零分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拒不承認和交還的,報公安機關,嚴肅處理。
第二十六條發(fā)生其他不可預知的一般性突發(fā)事件時,考試測評中心應采取必要措施,將不利因素的負面影響降至最低。
第二十七條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市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和考點全體工作人員要堅守崗位,密切監(jiān)視事態(tài)發(fā)展,隨時溝通,妥善進行處理。
第二十八條考試期間任何人員不得接待新聞單位的采訪;關于突發(fā)性事件的各種問題以及考生的各種意見和要求,由市應急領導小組進行解釋、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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