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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管理制度

時間:2024-08-04 18:38:53 考試 我要投稿

考試管理制度15篇【必備】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就是在人類社會當中人們行為的準則。那么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考試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考試管理制度15篇【必備】

考試管理制度1

  考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提升效率:通過標準化的考試流程,提高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效率,減少因主觀因素導致的不公平現象。

  2. 促進學習:激勵員工自我提升,促進知識和技能的學習與應用。

  3. 評價能力:提供客觀的評估依據,幫助管理層了解員工的實際工作能力和潛力。

  4. 人才選拔:作為選拔和晉升的重要參考,確保合適的人才得到合適的職位。

  5. 組織文化:體現公平競爭和持續(xù)改進的組織價值觀,增強員工的歸屬感和滿意度。

考試管理制度2

  為了提高教學量,科學地考察學生的學習能力,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定學生的學習成績,評價教師的教學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試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一條學校成立考試管理小組,由校長、分管校長、教導主任等人員組成。學?荚嚬芾硇〗M負責本?荚嚬ぷ鞯慕M織、實施、評價等。

  第二章考試命題

  第二條命題工作的總原則是提高考試質量、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

  第三條單元檢測及期中和期末測試均依照教育局編印的單元檢測題及期中、期末考試試卷。試題的內容,既要突出重點,又要注意擴大覆蓋面,注意點與面的結合。試題的難度和份量要適當,既要從大多數學生的實際水平出發(fā),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開距離,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題應有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試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試的準確性),要能準確地測出學生掌握知識、技能及應用知識能力的真實程度。試題的編排,要注意從易到難,分低、中、高三檔,成梯度上升。試題的類型依中考試卷模式。

  第三章考試的組織和實施

  第四條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堅持“平時象中考,中考象平時”的理念。每學期考試的科目與形式由學校教導處根據學期教學計劃決定?荚嚳颇颗c考試形式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

  第五條期中、期末考試由教導處統(tǒng)一安排、調度?荚噷嵭袉稳藛巫ㄔ跅l件具備時考場按中考考場要求設置)。

  第六條試卷的命題、印制、密封裝袋,自始至終要加強保密工作,嚴防竊卷、泄題現象發(fā)生,一旦發(fā)現有試卷泄密現象的,應及時報教導處作突發(fā)事件處理,經查后要追究事故的責任人,并根據情況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

  第七條所有考試試卷,在批閱前必須裝訂密封,然后交閱卷組長按流水形式批閱。

  第四章監(jiān)考與巡視

  第八條監(jiān)考人員要認真履行監(jiān)考職責,維護正?荚囍刃颍瑖栏駡(zhí)行考試紀律,以高度的責任感做好考場的檢查和監(jiān)督工作。

  第九條每一考場選派一至兩名認真負責的教師參加監(jiān)考工作。監(jiān)考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薄⑻崆20分鐘到考場。

 。病l(fā)卷前要重申考場紀律。

  3、考試時,認真檢查考試情況,不準吸煙,不準干與監(jiān)考工作無關的事情;關閉通訊工具。

  4、發(fā)現考試違紀、舞弊情況,應嚴加制止,并作好考場情況記載。

 。怠⒖荚嚱Y束鈴響后,應立即收卷,并清點試卷份數密封裝袋。

  6、具體操作流程及要求參照中考要求。

  第十條監(jiān)考人員承擔以下連帶責任:對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考場秩序混亂而不整頓,對舞弊和違紀行為視而不見,向學生泄露或暗示試題答案,作失職論。對失職情況,學校將據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處罰(批評、通報、經濟處罰)。

  第十一條加強考試巡視工作。學校領導、教務主任或年級組負責人,要深入考場檢查與巡視考試情況。

  第五章違紀處罰

  第十二條加強考試紀律教育。教導處、年級組要利用各種形式進行考紀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學校將考試不軌行為分為違反考試規(guī)則(下稱考試違紀)和舞弊兩種等級。

  第十四條考試違紀行為的界定及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違紀論:

 。薄⒉话匆(guī)定要求就座。

 。、不經監(jiān)考教師同意互借文具。

 。场⒖荚嚱Y束,監(jiān)考老師收卷時不肯交卷。

 。、交卷后不立即離開考場,并在考場內及走廊上喧嘩,影響他人考試。

 。、考試后因成績不及格糾纏教師要求加分。

 。、有其它擾亂考場秩序,違反考場規(guī)則的行為。

  對有上述違紀行為的學生,取消該門課程正?荚囐Y格,所考學科成績作零分記載。

  第十五條考試舞弊行為的界定和處罰。

  在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作考試舞弊論:

 。、開考后,發(fā)現卷下墊有夾帶、書籍和筆記本(無論是否翻閱抄看)。

  2、考試中互傳紙條,交換試卷(雙方同樣處理)。

  3、考試中或交卷時交頭接耳(雙方同樣處理)。

  4、考試中相互以眼色、手勢或其它方式傳遞考試答案。

  5、考試中偷看旁人試卷或有意讓他人看試卷。

  6、考試中利用無線尋呼機等現代化通訊工具作弊。

  7、已交卷再改動試卷。

  8、請人代自己考試和代替他人考試者(雙方同樣處理)。

  9、偷考卷者。

  對考試舞弊現象,學校將作嚴肅處理,舞弊處理決定通知學生家長,并公布于眾,存入本人檔案。

  第六章閱卷

  第十六條期中期末考試一律由教導處或年級組組織按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實行集體流水批閱,任課教師當天分析評價試卷,總結教與學的得失。

  第十七條閱卷教師必須嚴格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細則,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評定成績,不得隨意加分、扣分或打人情分。閱卷一律實行密封試卷。閱卷教師必須在批閱的試卷上簽名(一本首份相應題號后面)。

  第十八條教導處、年級組應對各科閱卷情況進行抽樣檢查,

  錯批漏批情形嚴重者,將追究責任,對其予以經濟處罰。

  第十九條閱卷結束后,由各閱卷組啟封試卷,統(tǒng)一登記考試成績,并在成績登記表上簽署計分人姓名。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

  第二十條考試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都無權更改。如有特殊情況確需改動成績,應由閱卷教師提出書面報告,閱卷組長簽字經教務主任同意后,由閱卷教師與閱卷組長共同調卷復查,確屬錯評,由兩位教師共同評分、簽字,方可改動成績。

  第七章考核成績評定

  第二十一條學生必須參加教學大綱規(guī)定的課程考試,考試成績以等級形式出現,載入成績記分冊,并記入個人檔案。

  第二十二條考試科目的學習成績根據學生期末考試成績、期中考試成績和平時成績綜合評定。原則上規(guī)定:進行了期中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占70%、期中考試成績占20%、平時成績占10%;未進行期中考試的科目,期末考試成績占80%,平時成績占20%。

  第二十三條考查科目學習成績由學生平時聽課、課外作業(yè)、課堂討論及平時測驗、期末測驗成績綜合評定構成。

  附:考場規(guī)則、監(jiān)考人員職責

  附一:考場規(guī)則

  一、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服從監(jiān)考人員的安排,不妨礙監(jiān)考人員履行職責。

  二、考生必須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攜帶學生證、考試證參加考試,否則不準進入考場。

  三、考生必須按指定座位就坐,并將有關考試證件放在課桌的左上角,以備檢查?忌坏蒙米哉{換、挪動座位。對無理取鬧、擾亂考場紀律者,監(jiān)考人員有權令其退出考場。

  四、考生考前十分鐘可以進入考場,無故不得缺考,開考后遲到十五分鐘者,不準入場考試,并作曠考論,開考三十分鐘后,才準交卷出場,但不得在考場附近喧嘩。

  五、考生應帶齊必要的考試用具,考試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個別考生確需借用時,需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并由監(jiān)考人員代為借還。除必要的考試證件和考試用具外,考生桌面、抽屜及附近不能有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所帶書包、書籍等物(包括自帶的草稿紙等),一律放在監(jiān)考人員指定的地方,手機、傳呼機等通訊工具一律不準帶進考場。

  六、考試前,考生應認真清除自己附近的紙條、字跡等,并檢查桌椅、墻壁上是否寫有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字跡,發(fā)現情況及時報告監(jiān)考人員,否則,考試過程中一經發(fā)現任何與考試內容有關的`物件、字跡,不論看否,一律以考試作弊論處。

  七、考場必須保持肅靜?忌痤}時遇有字跡不清楚或其它不明確問題時,須舉手示意,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后方可提問?忌坏锰岢鼋忉岊}意等要求,監(jiān)考人員也不得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

  八、考試期間,考生中途不得進出考場(疾病除外)。

  九、考生參加考試,必須嚴肅認真,獨立完成,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律按作弊論處:

  1、閉卷考試中,私自攜帶或以任何方式,在任何位置展開與本次考試內容有關的書籍、筆記、作業(yè)或寫有與本次考試內容相關的物件者;

  2、傳遞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3、與他人交換試卷或各種紙條(包括草稿紙)者;

  4、考試中與他人交頭接耳、打暗語或做手勢者;

  5、考試中窺視他人試卷或為窺視者提供方便者;

  6、代替他人答卷或讓他人代自己答卷者(包括抄襲他人答卷或讓他人抄襲自己答卷者);

  7、其他明顯違犯考試紀律者。

  十、考試結束,考生應將試卷連同草稿紙一起反放在課桌上,由監(jiān)考人員收卷?忌籍厬⒓措x開考場,不準在考場內及附近逗留、議論、喧嘩?荚嚱Y束時間一到,考生應立即停止答卷,并離開考場,不得故意拖延時間,若經監(jiān)考人員催促仍不交卷者,則該試卷作廢,按缺考處理。

  十一、監(jiān)考人員如發(fā)現考試作弊者(含協(xié)同作弊者),應立即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同時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十二、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含協(xié)同作弊者),該科成績以零分計,并視情節(jié)和態(tài)度給予紀律處分。

  附二:監(jiān)考人員職責

  一、監(jiān)考人員必須在考試前二十分鐘到教導處領取試卷,及時檢查所領試卷是否與所要監(jiān)考課程、考場相符。

  二、監(jiān)考人員應認真學習《考場規(guī)則》及有關規(guī)定,在考試前十五分鐘進入考場,對考場進行清理,要求考生對號入座。督促考生將書包、書籍等物件放置在指定的位置,不得帶入座位。對不服從勸告的考生,監(jiān)考人員有權停止其考試資格。開考后,如發(fā)現考生仍有上述物件,將追究監(jiān)考人員的責任。

  三、監(jiān)考人員要嚴肅地向考生宣讀《考場規(guī)則》,檢查考生學生證、準考證,以免出現代他人考試現象,并指導考生將考試證件放置在課桌左上角。

  四、開考前十分鐘監(jiān)考人員須清點試卷,如有缺卷、誤卷速到領卷處補領或換卷。

  五、發(fā)放試卷后,監(jiān)考人員應提醒考生在考試卷(或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班級、姓名及學號或考試號等。

  六、考試期間,監(jiān)考人員必須自始自終認真履行監(jiān)考職責,不得隨意離開考場或允許無關人員進入考場。監(jiān)考過程中,不準在考場內吸煙、聊天、閱讀書報或做其他與監(jiān)考無關的事情,考生若對試題文字印刷有不清楚之處提出詢問時,監(jiān)考人員可予答復,但不回答考生有關考試內容的任何問題,也不準對考生答題有任何啟發(fā)和暗示。

  七、因故不能監(jiān)考者,必須在考試前一天向教導處履行請假手續(xù),經同意后,由教導處另派監(jiān)考人員。

  八、監(jiān)考人員如發(fā)現考生有作弊動機時,可提醒注意一次,把作弊消除在萌芽狀態(tài)。如確有考生違犯《考場規(guī)則》行為的,則視為考試作弊,應立即沒收試卷終止考試,令其退出考場,并在試卷上注明”作弊"字樣,在《考場情況登記表》上記載作弊過程。

  九、監(jiān)考人員如發(fā)現有明顯作弊嫌疑者,可終止其考試。

  十、監(jiān)考人員如發(fā)現考生作弊不制止、不報告,以失職論處。應責令考生交出作弊物件,若考生不配合監(jiān)考人員行使職責,監(jiān)考人員有權認定為考試作弊,并令其退出考場論處,給予通報批評或紀律處分。

  十一、監(jiān)考人員應嚴格掌握考試時間?忌t到十五分鐘以上者,不準入場;考試三十分鐘內不準考生交卷出場?荚嚱K止前十五分鐘要提醒考生注意時間;考試終止時間一到,要立即收卷,不得自行延長考試時間。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考試時間,必須經教導處批準。

  十二、考試結束,監(jiān)考人員必須認真清點、裝訂、密封試卷。清點后,試卷和考生數必須相符,缺考的要寫明原因。裝訂、密封的要求是:按考號順序由小到大排列;把姓名、專業(yè)等內容封住。監(jiān)考人員要在裝訂成冊的試卷封面上簽名。若發(fā)現監(jiān)考人員遺失考生試卷的情況,則要追究監(jiān)考人員責任。

  十三、監(jiān)考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認真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考試結束后,監(jiān)考人員必須將裝訂密封成冊的試卷、《考場情況登記表》及時送交教導處。若有考生作弊的,監(jiān)考人員必須將《考場情況登記表》和作弊物件及時交教導處。

  十四、監(jiān)考人員如有違犯考場紀律,則按違犯教學紀律對待。

考試管理制度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考試是教學過程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是檢測教學質量的基本手段。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考試管理,深化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使考試管理工作科學化和制度化,維護考試的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學院的考試管理工作在分管教學院領導的領導下,由學院教務科研處制定有關規(guī)定,對考試的全過程實行規(guī)范化管理。各系部的考試工作由系級考試工作領導小組根據學院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做好題庫建設和命題、監(jiān)考人員及考場安排、考試組織、考風考紀、閱卷的組織、考試分析及補考等工作。

  第二章 考試組織

  第三條 考試實行院系二級管理。學院成立院系兩級考試工作小組:院級考試工作小組由分管教學的院領導擔任組長,教務科研處處長擔任副組長,各系部和相關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擔任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考務辦公室,由教務科研處分管考務的副處長擔任辦公室主任,教學管理科科長、考務干事等為成員;系級考試工作小組,由系部主任擔任組長,系部分管教學副主任擔任副組長,教學團隊帶頭人(教研室主任)、教學干事等為成員。

  第四條 學院考試工作小組主要職責:執(zhí)行國家和學院有關考試管理的方針政策,擬定考試管理規(guī)章制度,制定考試方案,監(jiān)督和協(xié)調學院各種考試方案的實施,認定與處理考試違規(guī)行為,承辦國家、省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的有關考試。

  系部考試工作小組主要職責:按照學院考試要求組織實施院級的各類考試,組織命題、建立試題庫,評閱、分析和保存試卷,落實監(jiān)考人員,對師生進行考風考紀教育。

  其他部門協(xié)助負責考試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試題管理

  第五條 各教學團隊(教研室)應把題庫建設作為課程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嚴格按照《試題庫建設實施方案》的有關規(guī)定,認真抓好題庫建設工作。試題庫建好后,由教務科研處和各系部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題庫建設是一項長期性的工作,要根據教材的變化、大綱要求的變化及考試結果分析適時進行更新,以保證題庫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六條 各教學團隊(教研室)要根據課程的特點和全面考核學生知識和能力的要求,選用恰當的考核形式(包括閉卷筆試、開卷筆試、口試或口筆試、答辯、操作表演等)。對于口試或口筆試、答辯、操作表演等考核形式的選擇,原則上需要通過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審核,并將審批表提交教務科研處備案。

  第七條 考核命題工作原則上由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嚴格按學院相關要求進行組織,學院教務科研處負責監(jiān)督。考試命題應遵循以下原則性要求:

 。ㄒ唬┪唇⒃囶}庫的課程應當指定專人命題,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從試題庫中組配試題,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課程應當統(tǒng)一命題;

 。ㄒ唬┪唇⒃囶}庫的課程應當指定專人命題,已建立試題庫的課程應當從試題庫中組配試題,同一學期開設的同一課程應當統(tǒng)一命題;

 。ǘ┰嚲砻}以教學大綱為依據,覆蓋面要廣,涉及基本內容和要求,著重考核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基本技能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和創(chuàng)新能力;

 。ㄈ┟}人員需按規(guī)定制定命題計劃,提交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審核;

 。ㄋ模┰囶}的覆蓋面要廣,難易度要適中,題量要適當,題型要多樣化,格式要規(guī)范,考試出題內容覆蓋應不少于課程標準規(guī)定內容的.80%;

 。ㄎ澹┰囶}份量應以大多數學生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為宜;

  (六)每門課程同一考試時段需送交A、B兩套試卷,同課程各卷中試題的重復率(分值)不高于20%,期末考試原則上由學院考試工作小組于考試前2周進行抽題檢查。

  第八條 各課程考核時間原則上安排120分鐘,有些課程考試時間由于課程性質的原因可適當調整,各科試卷的滿分為100分,分值一般設為整數。

  第九條 命題教師及其他接觸試題的人員應當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試題內容及相關信息,如試題泄露,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對試題泄露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要追究責任,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行政處分。

  第十條 考試課程的試卷裝訂密封后統(tǒng)一存放在系部專門的保密柜里,考前30分鐘由監(jiān)考人員到考試課程所在系部領取?荚嚱Y束后,監(jiān)考人員應及時到指定地點密封裝訂試卷,閱卷小組長及時領卷并組織人員集中流水閱卷。

  第十一條 已閱評的試卷由開課系部負責統(tǒng)一歸檔,保存至學生畢業(yè)兩年后銷毀。任何部門和個人在試卷保存期內不得將試卷銷毀或丟棄。

  第四章 學生考核資格審查

  第十二條 凡正常參加課程教學活動,遵守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的在校學生(或經學院批準辦理進修、旁聽手續(xù)的人員),均可參加課程考核。

  凡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具備參加課程考核資格:

  (一)曠課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總時數1/4者;

 。ǘ┤毕ê瑫缯n或請假)累計達到該課程教學總時數1/3者;

 。ㄈ┢綍r欠交作業(yè)或不參加實驗累計達到作業(yè)或實驗總數1/3者;

 。ㄋ模⿲嵙、課程設計、畢業(yè)論文(設計)缺席(含曠課或請假)累計達到總實習時間1/3及以上者;

  (五)學生的作業(yè)或實驗報告系抄襲別人,且情節(jié)嚴重,拒不悔改者。

  有上述情況者,不予評定考核成績。若自行參加考核,其考核成績無效。

  第五章 考核組織與管理

  第十三條 考試課程的考核按學院周歷安排的考試周次進行,考查課程的考核原則上應在該課程教學周的最后1周完成,不占用學期末的考試時間。

  第十四條 考核課程的期考由各系部負責組織安排實施?荚嚳颇吭瓌t上安排在考試周的星期四、星期五進行,每個考場需配備2名監(jiān)考員,考核形式不同的科目不能安排在同一考場,同一門科目考場如不能錯開安排座位,應采用A、B試卷。每場考試需在考場門外張貼《考生座次表》。

  第十五條 各系部應在教務科研處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考試科目的期考安排,按要求將期考安排表送交教務科研處,于考試1周前向學生公布考試安排情況,并將監(jiān)考安排表分發(fā)給有關人員?荚嚢才乓唤浌,原則上不得變更。

  第十六條 各系應召開考試動員大會,組織學生學習《考場規(guī)則》,重點加強學生考風考紀教育,引導學生自覺遵守考場紀律,杜絕作弊等違紀現象發(fā)生,同時提醒學生攜帶本人學生證或者其它有效證件,沒有證件的需出具《學生考試證件遺失證明》,證件不齊者一律不得參加考試。

  第十七條 各系部考試工作小組在考試前應召集專門會議,布置與安排考試工作,組織教師學習《監(jiān)考守則》,督促本系部的監(jiān)考員認真履行監(jiān)考職責,確?紙鼍挥行。

  第十八條 監(jiān)考人員須由具有較強的責任心,工作認真負責的教職員工承擔。凡安排擔任監(jiān)考工作的教職員工原則上不得隨意調換或請假,特殊情況需調換或請假的須由部門負責人批準后以書面形式報教務科研處審批。

  第十九條 教師(含行政兼課)每學年必須承擔不少于9次的監(jiān)考任務,監(jiān)考任務包括校內外考試的監(jiān)考。

  第六章 考場規(guī)則

  第二十條 考生在考前15分鐘憑有效證件(學生證或身份證)進入考場,按指定位置入座,把學生證或身份證放在桌面右上角,以便核驗。

  第二十一條 考生在考試開始30分鐘后禁止入場,開考30分鐘內禁止交卷退場。

  第二十二條 閉卷考試,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水性筆、橡皮等。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開卷考試,考生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及任課教師指定的課本或筆記,禁止攜帶其它物品。考場內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第二十三條 考生答題前應在規(guī)定的位置認真填寫姓名、學號、班級,不得超過密封線,不得在答題卡上做其它標記。

  第二十四條 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禁止吸煙,嚴禁交頭接耳,不得窺視他人試卷、答題卡及其他答題材料?荚囍型静粶孰S意離開考場,如有特殊情況,必須經監(jiān)考人員同意,方可離開。

考試管理制度4

  為了全面貫徹教育方針,正確地使用考試方式,發(fā)揮考試的積極作用,幫助學生正確地認識自己在態(tài)度、能力、知識等方面的成就和不足,并切實減輕學生過重的課業(yè)負擔,促進學生健康發(fā)展,提高教學素質,現結合我校具體情況,訂出如下規(guī)定,希全體教師認真執(zhí)行:

  1.由教導處統(tǒng)一安排,每學習進行期中、期末考試各一次,由備課組集體命題,教研組長審批。由備課組流水閱卷。平時各科采用練習或考查形式。

  2.各科的平時練習都應在課內進行,一般不得調課、不得占用其它時間、不得提前通知學生,以保證正常的.教學秩序。教研組進行質量檢查,須經教務處統(tǒng)籌安排,原則上每學期不得超過一次。

  3.體育課成績按省教委中學生體育鍛煉合格標準有關規(guī)定綜合考核評定。

  4.綜合實踐活動的考核和成績的評定由學校另行規(guī)定。

  5.正確對待考試結果。教師要指導每個學生認真分析考試結果,幫助學生改進學習,進一步提高學習成績。不允許公布學生的考試成績和名次。

考試管理制度5

  20xx中小學落實雙減政策考試管理制度為規(guī)范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各種考試,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使考試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建立嚴格的考試管理機制和科學的考試管理辦法。以此規(guī)范考試的組織主體,明確考試的范圍,考試結果,探索“輕負擔、高質量”之路。

  一、總體要求

  1.學校全面推行日?荚嚐o分數評價采取學生學業(yè)成績與成長記錄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式,學生實行以學業(yè)考試和基礎性發(fā)展目標為主要內容的綜合素質評價制度。

  2.學校為每個學生建立綜合、動態(tài)的成長檔案,全面反映學生的成長歷程。

  3.嚴格考試管理,不組織、不參加未經市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各種統(tǒng)考、聯(lián)考或其他競賽、考級等活動。

  二、考試周期管理

  1.小學一二年級不得任何形式的進行書面的紙筆考試,可根據情況進行多種形式的`樂考。

  2.三、四、五、六、七、八、九年級可每學期組織一次期末考試,六、七、八、九年級可適當安排一次期中考試。

  3.中小學各年級組和班級不得隨意組織周考、月考、單元考試等其他各類考試。中小學各年級組內互相監(jiān)督,年級主任做好監(jiān)督與管理工作。

  三、考試內容管理

  各年級組要嚴格按照課程標準制定考試內容,不得隨意拔高試題難度,要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

  1.基礎性原則。根據教學內容和目標,遵循學科特點與學生心理發(fā)展規(guī)律,對應學生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和學科素養(yǎng),選擇基礎性代表性強的內容和問題進行測量與評價,準確反映教與學的過程和現狀,為改進教學服務,為教育決策提供依據。

  2.發(fā)展性原則?荚囈獦淞榇龠M學生發(fā)展而評價的觀念,不僅要關注學生的學業(yè)成績,而且要發(fā)現學生多方面的潛能,了解學生發(fā)展中的需求,幫助學生認識自我,建立自信,從而促進學生原有水平上得到提高并積極主動地發(fā)展。

  3.開放性原則。考試要全面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荚囆问揭鄻踊,考試內容要多元化,要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科學反映學生在知識與技能、過程與方法、情感態(tài)度與價值觀等方面的差異,充分體現學生的實踐活動和研究性學習的效果。

  四、考試結果管理

  考試結果要發(fā)揮考試的診斷發(fā)現、改進矯正、激勵導向功能,使學生獲得積極的生命體驗,幫助學生不斷認識自我,建立自信,主動發(fā)展。

  1.各年級教師不得對考試結果進行排名與公布;不得將考試結果在各類家長群、學生群傳播。

  2.各年組不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調整分班,排座位;不得按考試結果給學生“貼標簽”“定級別”。

  3.考試成績要落實等級制,中小學低中高段根據各年段特點制定等級,不得出現唯分數論的傾向。

  中小學各年級組要認真落實考試管理制度,確保我校考試相關工作落到實處,切實降低學生考試壓力。

考試管理制度6

  考試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 保障公正性:通過規(guī)范化的考試流程,消除人為因素對考試結果的影響,保護每個考生的權益。

  2. 提升教學質量:通過科學的考試設計,可以反映出教學的.真實效果,促進教師改進教學方法。

  3. 培養(yǎng)誠信意識:嚴格的考試紀律培養(yǎng)學生的誠信品質,為社會輸送誠信人才。

  4. 促進學習動力:公正的評價體系能激發(fā)學生的學習積極性,提高學習效率。

  5. 維護教育公平:統(tǒng)一的考試標準和流程,避免教育資源的不公分配,確保教育公平。

考試管理制度7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考務工作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學校本?普猩珖y(tǒng)一考試)是國家教育統(tǒng)一考試。為健全高考考務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實施,根據《教育法》及有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本專科招生,除經教育部批準外,實行全國統(tǒng)一考試(包含“分省命題“的統(tǒng)一考試)。

  第三條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為高等學校選拔新生提供考試成績,同時也要有助于中等學校實施素質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質的提高。

  第四條 高考的基本原則是科學、公平、安全、規(guī)范。

  第五條 高考的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包括副題及其答案和評分參考)在啟用之前屬國家絕密級材料。

  第六條 高考考務工作由教育部領導,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管理,地方各級考試機構組織實施。

  第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采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試工作人員

  第八條 各級考試機構要配備與所承擔的高考考務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與兼職相結合的考試工作人員?荚嚬ぷ魅藛T的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的基本條件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思想品德良好,作風正派,遵紀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規(guī)定,熟悉考試業(yè)務,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

  第十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實行崗位或專業(yè)技術職務聘任制,經培訓合格執(zhí)證上崗。

  第十一條 實行回避制度。專職的考試工作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高考,應回避接觸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與答卷 (含答題卡,下同);兼職人員,如有直系親屬參加當年的高考,不得參加當年的考試工作。

  第三章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

  第十二條 高考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由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提供清樣,省級考試機構負責印制。

  第十三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清樣通過機要部門發(fā)往各省級考試機構。各省級考試機構由1名負責人親自接收,簽發(fā)回執(zhí),并負責本地區(qū)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保密工作。在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過程中,所有涉密事項,必須用加密方式進行聯(lián)絡。

  第十四條 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的清樣須存放于省級機要室或省級考試機構的保密室。

  第十五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提供的試卷、答案及評分參考,在印制過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動。如需變更,必須經教育部考試中心批準。

  第十六條 試卷的印制、運送與保管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文件規(guī)定。

  第四章 考試實施

  第十七條 高考的科目和時間,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八條 根據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級考試機構在當地政府與招生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和管理在本地區(qū)的'考試工作。

  第十九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派督考員或巡視員監(jiān)督、檢查考試實施的情況,協(xié)助做好考試工作。

  第二十條 高考以地(市)或縣(區(qū))為考區(qū),考區(qū)設考區(qū)委員會,由當地政府負責人任考區(qū)主任,教育行政部門及考試機構負責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監(jiān)察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紖^(qū)委員會領導、組織、管理本考區(qū)的考試實施及處理考試期間本考區(qū)發(fā)生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考區(qū)設若干考點。考點應設在地、縣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況要在地、縣政府所在地以外設考點的,須經省級考試機構批準。

  考點設主考1人、副主考2人,由考區(qū)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職責》(見附1)。

  考點設立考務、保衛(wèi)、醫(yī)療、后勤等小組,以保證考試正常實施。

  第二十二條 考點設若干考場?紙鰬踩、安靜,通風、采光條件好,桌椅整齊,室內除必備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可能影響考試的物品和字跡。

  每個考場考生數為25或30人?忌豁殕稳、單桌、單行排列,間距80厘米以上。

  每個考場內配備2至3名監(jiān)考員,考場外設若干流動監(jiān)考員。監(jiān)考員由考點主考聘任。監(jiān)考員必須恪守《監(jiān)考員職責》(見附2)。普通高考的監(jiān)考員不得由高三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成人高考的監(jiān)考員不得由補習班或輔導班任課教師或班主任擔任。

  省級考試機構有權統(tǒng)一調派監(jiān)考員。

  第二十三條 省級考試機構應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建立考生誠信考試電子檔案、統(tǒng)一制作《考生誠信考試承諾書》并制訂具體的操作辦法。

  第二十四條 考試機構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制作、發(fā)放《準考證》!稖士甲C》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條 省級考試機構以縣和科類為單位隨機編排《準考證》號!稖士甲C》號的編排按教育部有關文件執(zhí)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考試機構和考試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考試實施程序》(見附3)實施考試;加強對備用卷的管理,啟用備用卷應嚴格履行有關手續(xù)。

  第二十七條 考生憑《準考證》和省級考試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證件參加考試,考生必須遵守《考生須知》(見附4)。

  第二十八條 用漢語文授課、學習的考生,參加高考(除外語科外),筆試一律用漢文字答卷。用本民族語文授課的高級中等教育畢業(yè)生,報考用漢語文授課的高等學校,在參加全國統(tǒng)考時,漢語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題,不翻譯成少數民族文字,并用漢文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語試題的漢語部分)可翻譯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有關省、自治區(qū)在考漢語文的同時,也可以考少數民族語文,并負責命題(試題、答案及評分參考報教育部備案)。

  第二十九條 跨省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單獨裝訂、密封,由借考地省級考試機構于考試結束后立即通過機要部門送考生戶口所在省級考試機構。上述考試機構應指定專人(2人以上)負責借考考生答卷的收發(fā)與保管。

  第三十條 考生答卷在統(tǒng)一評閱前,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條 考試期間,各級考試機構應安排晝夜值班,值班電話應在考前告知上下級考試組織機構。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積舞弊等重大事件,須立即報告省級考試機構并轉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二條 考試結束后,省級考試機構須按要求立即將考試情況書面簡要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三條 副題的啟用

 。ㄒ唬┮蜃匀粸暮Α(zhàn)爭等不可抗原因造成。▍^(qū)、市)或地、縣未能按時實施考試,省級考試機構須及時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經批準后啟用副題進行考試。

 。ǘ┮蛟嚲韥G失、被竊或其他原因造成試題失密、泄密,省級考試機構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擴散,并立即報告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和省(區(qū)、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范圍后,考前則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立即停止考試,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圍內的此次考試無效,經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批準后,啟用副題重新進行考試。

 。ㄈ﹩⒂酶鳖}進行考試的組織管理、評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規(guī)定相應條款執(zhí)行,考試時間由教育部考試安全類突發(fā)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組確定,教育部考試中心或有關省級考試機構負責提供副題及相應的答案及評分參考。

  第三十四條 由于試卷印刷有誤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國統(tǒng)一考試開考時間的,須由考區(qū)主任立即報省級考試機構批準延長考試結束時間,但延長的考試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0分鐘。

  第五章 評卷與分數報告

  第三十五條 評卷工作由省級考試機構負責組織和管理。

  第三十六條 考生答卷保存期為考試成績公布后半年?荚嚦煽冊谕ㄖ忌救饲,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

  第三十七條 答卷的運送與保管應嚴格執(zhí)行有關文件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承擔評卷任務的高等學校設評卷點。各評卷點成立評卷領導小組,組長由學校主管領導擔任,省級考試機構派人參加。

  分學科成立學科評卷小組,組長由具有本學科高級職稱的人員擔任,并必須遵守《學科評卷小組組長職責》(見附5)。學科評卷小組在評卷結束后,撰寫學科評卷工作總結和試題評價報告,經省級考試機構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三十九條 評卷人員由評卷領導小組聘任。評卷人員以高校教師為主,有中學教師或教研員參加,其隊伍應相對穩(wěn)定。作文等非選擇題評卷人員,應聘請責任心強、水平高的教師擔任。評卷人員必須遵守《評卷人員守則》(見附6)。

  第四十條 評卷工作按照《評卷工作要求》(見附7)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評卷中發(fā)現一考場一科雷同卷超過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異常情況,應迅速報告省級考試機構查處,并及時將查處結果報告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二條 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監(jiān)督檢查各地評卷情況。

  第四十三條 評卷結束后,考試成績通知考生本人,省級考試機構制訂具體的成績通知辦法和答卷復查辦法。

  第六章 考試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健全考試機構的多級考試信息管理、通訊網絡,購置必要的設備,配備一定的專業(yè)技術人員,逐步實現考試信息管理科學化、規(guī)范化、現代化。

  第四十五條 考試信息包括考生情況,考區(qū)、考點、考場設置情況,考試情況,考試成績等。各級考試機構要根據考試工作需要及時公布統(tǒng)一規(guī)范的考試信息項目及代碼。

  第四十六條 下一級考試機構按要求及時向上級考試機構準確報告有關考試信息。各省級考試機構應在考試結束后2天內,將本省(區(qū)、市)在考場中發(fā)現的違紀、作弊人數匯總并報教育部考試中心。

  第四十七條 各級考試機構對考試信息的采集與處理要規(guī)定嚴格的管理程序和嚴肅的工作紀律,控制誤差,保證考試信息的準確。

  第四十八條 考試信息未公布前按國家秘密級材料管理。各級考試機構要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保證考試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教育部或省級考試機構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fā)布考試信息。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承擔高考相關工作是各級各類學校的責任。各有關學校應為命題、考試、評卷等工作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五十一條 各省級考試機構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工作實施細則,并報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二條 本規(guī)定在20xx年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tǒng)一考試中施行。

考試管理制度8

  為規(guī)范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各種考試,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使考試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考試組織

 。ㄒ唬┙虅仗

  1、教務處負責各年級月考、期中、期末考試以及八年級結業(yè)考試和九年級模擬考試等項目考試的統(tǒng)一安排、調度。包括考場的設置、編排,考號的確定和監(jiān)考、閱卷教師的安排。

  2、教務處安排專人分卷、收卷、錄分。錄分教師對所錄分數的正確性負責。其他教師不得擅自改動所錄分數。如有差錯,須經教務處同意,方可改動。

 。ǘ┌嘀魅

  3、各班班主任須根據教務處通知在考前及時把本班人數及桌椅等情況報教務處,并親自到教務處核對學生名單。

  4、各班班主任須在考試前一天布置好本班考室并向學生講清考試的具體要求,把考場、考號等有關事宜向學生講清楚。

  二、教師規(guī)范

  (一)監(jiān)考規(guī)范

  5、監(jiān)考教師要嚴格遵守考試時間,至少應當在開考前1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在開考前5分鐘到達應到考場?荚嚱K了鈴響,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更不得提前收卷,或催促考生提前交卷。

  6、首科考試監(jiān)考教師須在開考前20分鐘進入考場、負責檢查、核對考室各項安排,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整改。

  7、監(jiān)考教師須在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認真填寫卷頭,要求考生把考號、班級、姓名等項目工整書寫在指定位置。

  8、期中、期末考試每考場要保證2人同時監(jiān)考,不得互相替班。

  9、監(jiān)考教師在考場內不得閑談、不得看與本場考試無關的材料。遇有考生提問,應予以妥善處理。

  10、監(jiān)考教師要按考號順序由小號到大號認真收卷,規(guī)范裝訂。遇有缺考,把試卷訂在與該考生考號相應位置,不準出現串號、錯訂、反訂現象,更不得漏收試卷。

  11、監(jiān)考期間,監(jiān)考教師要對所監(jiān)考場的物品管理、衛(wèi)生管理負責,督促考生把廢紙、包裝袋等垃圾物帶走。

  12、負責考試期間紀律管理的教師要及時到位,認真管理學生,制止任何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等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

  13、與考試無關人員,特別是有關任課教師,未經允許,不準進入考場;必要時,經有關領導或教務處允許,可進入考場作適當說明,但不得提示試題解法。

  14、考試期間,各班班主任要安排學生正常值日,保持樓內外分擔區(qū)衛(wèi)生。

  (二)閱卷規(guī)范

  15、期末考試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教師閱卷或異校交換閱卷。學校統(tǒng)一評卷時,期中考試由本年級本學科任課教師閱卷,期末考試由本教研組教師閱卷。根據實際需要,九年級月考、模擬考試、由本學科任課教師共同閱卷。異校交換閱卷,學校對交換學校做好保密工作。

  16、期中、期末考試閱卷時,原則上以參考答案為主,如發(fā)現參考答案有誤,須向相關人員請示、匯報,再作處理。

  17、試卷中考生所做答案的正誤應有規(guī)范的批閱符號,得分、減分須使考生明白。

  18、教師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閱卷任務。閱卷期間,不得把試卷拆封。

  19、閱卷過程中,任何教師不得干擾其他教師閱卷;閱卷教師也不得主動將所閱試卷提供給他人。

  20、試卷總得分須認真計算、核查,確保準確無誤。

  21、期中、期末考試,閱卷教師應在指定位置簽名。

  22、期末考試,錄完分的試卷由教務處保存?zhèn)鋵W校抽查。

  23、學校抽查試卷時,如發(fā)現漏判、錯判等現象,差多少分全部試卷均增(或減)相應的分數。

  24、任課教師對閱過的試卷有疑問,可向教務處申訴,但不得擅自更改。學校將視具體情況進行復查。

  三、考生規(guī)范

  25、考生要遵守考場紀律,進入考場后要保持肅靜。要按考號入座,不得隨意串座。要尊重監(jiān)考教師,服從指揮,嚴禁頂撞監(jiān)考教師等現象的發(fā)生。

  26、考生要保證考試作息時間,不得遲到。開考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不得提前交卷。

  27、考生進入考場后須將所帶書包等非考試必需品放在教室前面指定位置,不得帶入座位。

  28、考場上,考生不得做出任何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如把相關書籍、資料帶在身邊,不得做與考試無關的'動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

  29、考生須在答卷前工整填寫卷頭?继、班級、姓名一律寫在試卷左上方指定位置,不得漏填。

  30、考生須珍惜任課教師的辛勤勞動,以嚴肅認真的態(tài)度認真答卷。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或字跡模糊,可舉手向教師詢問。

  31、考生不得把考卷帶出考場。

  32、考試完畢,考生須安靜離開考場,不得在樓內逗留,不得在一樓附近活動、喧嘩。

  33、考試期間,考生須愛護所在考場備品,保持衛(wèi)生。

  四、責任追究

  34、教師在監(jiān)考、閱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黃柏初中教師量化考核條例》處理。

  35、學生在考試過程出現的問題,根據《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及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處理。

考試管理制度9

  考試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鞏固階段性教學成果,激勵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提升知識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guī)范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和“雙減”工作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考試管理制度。

  一、命題和印制

  1.期末考試由上級部門統(tǒng)一命題并提供試卷?荚囘^程中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保管和保密工作。

  2.日常練習檢測由任課教師命題時,要依據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了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并提供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tǒng)一閱卷。

  二、組織和監(jiān)考

  1.考試由校教導處統(tǒng)一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周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考場安排等組織工作由教導處負責組織落實。考試實行單人單桌或年級混編。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須經學校教導處批準后報校長辦公室。

  2.每個考場安排兩名監(jiān)考教師。監(jiān)考人員必須于開考前10分鐘到崗,其中一名教師到考場檢查環(huán)境、維持秩序;另一名教師到考務室領取試卷,然后直接到達監(jiān)考教室。開考前5分鐘宣布考試時間并分發(fā)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班級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荚囍校粶式活^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jiān)考教師要認真執(zhí)行考場規(guī)則,兩位監(jiān)考教師分別位于教室的前后?紙鰞炔粶书喿x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jiān)考無關的事情。若試題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應用粉筆抄在黑板上,不準以任何方式提示考生(報時除外)。一年級試卷需要讀題的,只讀兩遍原題,不予任何說明。

  5.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jiān)考人員要提醒學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時間?荚嚂r間終止時,應立刻收卷,認真查點試卷份數,準確無誤后及時送交教導處。

  6.期末考試時分別安排專人負責全校的巡考,巡考人員全程關心試卷領用及監(jiān)考職責的規(guī)范性情況,及時解決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巡考人員應事先了解當次考試的總體安排與具體要求,熟悉考試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認真地執(zhí)行巡考任務。

  三、裝訂(掃描)和批閱

  1.考試結束后,由教導處統(tǒng)一將試卷裝訂或掃描,要嚴格按規(guī)定操作。

  2.由教導處組織安排閱卷工作,按照縣教研股的閱卷要求,分年級分學科在閱卷組長的主持下閱卷,閱卷原則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業(yè)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組長負責,閱卷過程中要嚴格參照統(tǒng)一的評分標準批閱學生考卷,避免錯批與漏批,如有爭議與矛盾之處,由同學科組討論,并由學科分管行政人員確定。判卷過程中要做到標準統(tǒng)一,給分有理,扣分有據。任何個人無權自行修改評分標準。

  3.成績出來后,確需更正的,須報請教研股視情況決定。

  四、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后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成績統(tǒng)計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的學科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一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等方面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并積極改進。

考試管理制度10

  為規(guī)范學校統(tǒng)一組織的各種考試,嚴肅考試紀律,保證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使考試工作取得預期效果,制定本制度。

  一、考試組織

  教務處

  教務處負責各年級月考、期中、期末考試以及八年級結業(yè)考試和九年級模擬考試等項目考試的統(tǒng)一安排、調度。包括考場的設置、編排,考號的確定和監(jiān)考、閱卷教師的安排。

  教務處安排專人分卷、收卷、錄分。錄分教師對所錄分數的正確性負責。其他教師不得擅自改動所錄分數。如有差錯,須經教務處同意,方可改動。

  班主任

  各班班主任須根據教務處通知在考前及時把本班人數及桌椅等情況報教務處,并親自到教務處核對學生名單。

  各班班主任須在考試前一天布置好本班考室并向學生講清考試的具體要求,把考場、考號等有關事宜向學生講清楚。

  二、教師規(guī)范

  監(jiān)考規(guī)范

  監(jiān)考教師要嚴格遵守考試時間,至少應當在開考前10分鐘到教務處領取試卷,在開考前5分鐘到達應到考場?荚嚱K了鈴響,立即收卷,不得擅自延長考試時間,更不得提前收卷,或催促考生提前交卷。

  首科考試監(jiān)考教師須在開考前20分鐘進入考場、負責檢查、核對考室各項安排,發(fā)現問題及時匯報、整改。

  監(jiān)考教師須在考生答卷前提醒考生認真填寫卷頭,要求考生把考號、班級、姓名等項目工整書寫在指定位置。

  期中、期末考試每考場要保證2人同時監(jiān)考,不得互相替班。

  監(jiān)考教師在考場內不得閑談、不得看與本場考試無關的材料。遇有考生提問,應予以妥善處理。

  監(jiān)考教師要按考號順序由小號到大號認真收卷,規(guī)范裝訂。遇有缺考,把試卷訂在與該考生考號相應位置,不準出現串號、錯訂、反訂現象,更不得漏收試卷。

  監(jiān)考期間,監(jiān)考教師要對所監(jiān)考場的.物品管理、衛(wèi)生管理負責,督促考生把廢紙、包裝袋等垃圾物帶走。

  負責考試期間紀律管理的教師要及時到位,認真管理學生,制止任何在考場附近逗留、喧嘩等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

  與考試無關人員,特別是有關任課教師,未經允許,不準進入考場;必要時,經有關領導或教務處允許,可進入考場作適當說明,但不得提示試題解法。

  考試期間,各班班主任要安排學生正常值日,保持樓內外分擔區(qū)衛(wèi)生。

  閱卷規(guī)范

  期末考試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教師閱卷或異校交換閱卷。學校統(tǒng)一評卷時,期中考試由本年級本學科任課教師閱卷,期末考試由本教研組教師閱卷。根據實際需要,九年級月考、模擬考試、由本學科任課教師共同閱卷。異校交換閱卷,學校對交換學校做好工作。

  期中、期末考試閱卷時,原則上以參考答案為主,如發(fā)現參考答案有誤,須向相關人員請示、匯報,再作處理。

  試卷中考生所做答案的正誤應有規(guī)范的批閱符號,得分、減分須使考生明白。

  教師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完成閱卷任務。閱卷期間,不得把試卷拆封。

  閱卷過程中,任何教師不得干擾其他教師閱卷;閱卷教師也不得主動將所閱試卷提供給他人。

  試卷總得分須認真計算、核查,確保準確無誤。

  期中、期末考試,閱卷教師應在指定位置簽名。

  期末考試,錄完分的試卷由教務處保存?zhèn)鋵W校抽查。

  學校抽查試卷時,如發(fā)現漏判、錯判等現象,差多少分全部試卷均增(或減)相應的分數。

  任課教師對閱過的試卷有疑問,可向教務處申訴,但不得擅自更改。學校將視具體情況進行復查。

  三、考生規(guī)范

  考生要遵守考場紀律,進入考場后要保持肅靜。要按考號入座,不得隨意串座。要尊重監(jiān)考教師,服從指揮,嚴禁頂撞監(jiān)考教師等現象的發(fā)生。

  考生要保證考試作息時間,不得遲到。開考30分鐘后不得進入考場,不得提前交卷。

  考生進入考場后須將所帶書包等非考試必需品放在教室前面指定位置,不得帶入座位。

  考場上,考生不得做出任何影響考試正常進行的行為,如把相關書籍、資料帶在身邊,不得做與考試無關的動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襲。

  考生須在答卷前工整填寫卷頭?继、班級、姓名一律寫在試卷左上方指定位置,不得漏填。

  考生須珍惜任課教師的辛勤勞動,以嚴肅認真的態(tài)度認真答卷。如遇試卷分發(fā)錯誤或字跡模糊,可舉手向教師詢問。

  考生不得把考卷帶出考場。

  考試完畢,考生須安靜離開考場,不得在樓內逗留,不得在一樓附近活動、喧嘩。

  考試期間,考生須愛護所在考場備品,保持衛(wèi)生。

  四、責任追究

  教師在監(jiān)考、閱卷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根據《黃柏初中教師量化考核條例》處理。

  學生在考試過程出現的問題,根據《中小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guī)范》及學校有關規(guī)章制度處理。

考試管理制度11

  為了嚴肅考風、考紀,體現師生公平、公正的考試原則,使每位學生都能正常地發(fā)揮自己的水平,使每位教師都能真實地了解自己教學成績,特制定本制度:

  一、監(jiān)考人員

  1.監(jiān)考工作由教導處統(tǒng)一安排,教師必須嚴格遵守執(zhí)行,如遇特殊情況須向教導處聲明,不能參加監(jiān)考的老師,須提前向校長請假簽批后及時告知教導處。

  2.監(jiān)考教師不得擅自調換監(jiān)考考場,特殊情況須由教導處統(tǒng)一調換,監(jiān)考期間不到其它考場去,不準其它考場監(jiān)考教師到本考場。

  3.監(jiān)考教師按要求提前10分鐘到達考務室領取試卷,不得代領。

  4.監(jiān)考老師監(jiān)考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遲到、早退、中間離場扣5分,缺一場扣10分。

  5.監(jiān)考老師領取試卷后應直接到相應考場,并要求考生對號入座,保持安靜。

  6.監(jiān)考教師考前要檢查考生是否將課本、工具書、參考書、筆記本、手機和其它帶字紙張帶入考場,如已帶入,一律放在指定地點。

  7.考前5分鐘監(jiān)考教師要將試卷有次序發(fā)放到學生手中,督促學生寫好自己班級、考號、姓名,并告知本學科試卷頁數,發(fā)現學生試卷缺頁殘損,及時調換。

  8.監(jiān)考教師必須認真負責,若同一考場有兩名監(jiān)考教師,要求一前一后,監(jiān)考期間不得打瞌睡、接打電話、玩手機、吸煙、看書報、做題、談笑等做與考試無關的事情,若違犯一項一次扣1分,監(jiān)考前教師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監(jiān)考期間不得擅自離開考場。

  9.嚴格按照考試時間規(guī)定準時領卷、發(fā)卷、收卷。不能讓考生提前答卷或拖延考試時間,學生如無特殊情況,監(jiān)考教師不得允許學生中途離開考場或提前交卷。制止不了的,記在監(jiān)考記錄上。

  10.考試期間,監(jiān)考教師必須維持好本考場紀律,制止學生違反考試紀律的行為(不允許考生使用計算器及相互之間借用具),監(jiān)考教師如發(fā)現考生作弊先提出口頭警告,如嚴重違犯考試規(guī)則,作弊形成事實或考場上出現問題時,記在監(jiān)考記錄上,不沒收、撕毀學生試卷,并在考試結束后及時報教導處。

考試管理制度12

  臨床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醫(yī)療安全:通過標準化流程,降低醫(yī)療差錯風險,保護患者生命安全。

  2. 提高醫(yī)療效率:明確職責分工,減少工作沖突,提高醫(yī)療服務效率。

  3. 維護醫(yī)患關系:通過患者權益保護,增強醫(yī)患信任,促進和諧醫(yī)患關系。

  4. 提升醫(yī)院形象:嚴格的管理制度能體現醫(yī)院的'專業(yè)化和規(guī)范化,提升公眾對醫(yī)院的信任度。

考試管理制度13

  為了規(guī)范學分認定和考試管理行為,保證學分認定的真實性、嚴肅性,促進學生全面主動發(fā)展,現結合我校教學實際,制定威海二中考試管理制度。

  一、考試種類:

  考試分為:階段測驗,模塊考試,期末統(tǒng)一考試。

  二、考試評分標準:

  除期末統(tǒng)考由市教研中心統(tǒng)一命題外,學校組織的階段考試、模塊考試其語文、數學、英語三科滿分為150分,其他各科施行百分制,各科滿分值的百分之六十為及格。經過補考及格的科目,無論卷面分值多少,只能以及格分60分計入總成績。

  三、考試的組織、命題:

  1、階段測驗、模塊考試:階段測驗由各備課組長組織出題,各級部統(tǒng)一組織考試。各級部根據教學實際情況每學期組織2—3次。以口試、筆試,課外研究論文三種形式均可,但教師必須公正認真評分。模塊考試每學期2次,其中一次由各備課組組織出題,各級部統(tǒng)一組織考試,另外一次參加市教研中心組織的統(tǒng)考。

  2、期末統(tǒng)一考試由教務處組織實施。

  四、考試試卷

  1、試題由各備課組命好后,命題人要嚴格校對,確認無誤并經各級部主任簽字后,方可由教務處組織打印。

  2、試卷為機密性文件,必須提前一天打印好,打印好的試卷由教務處統(tǒng)一保管。

  3、試題出錯誤由命題人負責;打印有錯誤由文印室負責,計一次工作失誤。

  4、考試試卷分發(fā)、收取由教務處和各級部負責。

  五、考試考場、時間及監(jiān)考

  1、階段、模塊測驗,由各級部統(tǒng)一編排考場,30人一個考場,單人單桌,學生按規(guī)定對號入座,級部統(tǒng)一安排教師監(jiān)考。

  2、期末統(tǒng)一考試,考場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采取單人單桌,學生按規(guī)定對號入座,監(jiān)考教師由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

  3、監(jiān)考教師要嚴肅認真,堅守崗位,嚴格執(zhí)行考試紀律。若有違紀考生,要填寫《違紀學生記錄單》,階段、模塊考試上報級部,期末統(tǒng)一考試上報教導處。

  4、監(jiān)考教師除印刷不清外,不解答考生任何問題。

  5、按時發(fā)卷,按時收卷,嚴格遵守考試時間。

  6、執(zhí)行領卷,交卷制度。

  7、凡出現不按時開考,延長考試時間,考場秩序混亂,監(jiān)考空崗等問題,由監(jiān)考教師負責,記一次工作失誤。

  8、監(jiān)考教師負責阻止除巡視員外其他人進入考場。

  六、考試巡視

  1、階段、模塊考試設巡視員,由各級部安排。期末統(tǒng)考巡視員由市上統(tǒng)一安排,學校由教務處、各級部主任負責督考。

  2、巡視員有權對考生、監(jiān)考、試卷等工作進行檢查。

  3、巡視員要認真,公正,忠于職守,發(fā)現問題及時批評,提出改正意見。

  七、考試紀律

  1、考生必須按時參加考試,對號入座,凡遲到15分鐘后不準進入考場,該科成績?yōu)榱惴;考試進行半小時后,考生方可交卷,否則以違紀處理。

  2、考生除允許的'文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許帶入考場,否則以作弊處理。

  3、考生必須認真作答,保持考場肅靜,不準交談、作暗示、打手勢、傳紙條、攜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否則以違紀處理。

  4、考生若有問題,舉手得到允許后,可提問有關試卷字跡不清,卷面破損、污染等問題。

  5、違紀考生視情節(jié)輕重,根據《違紀學生處罰條例》給予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其試卷按零分記。3、試題出錯誤由命題人負責;打印有錯誤由文印室負責,計一次工作失誤。

  八、閱卷工作:

  1、階段、模塊考試由級部組織備課組集體閱卷。期末統(tǒng)一考試閱卷由市上統(tǒng)一組織,教務處統(tǒng)一安排。

  2、閱卷要嚴肅公正、認真及時,對參考答案有異議須集體議定,不得擅自更改。

  3、閱卷結束后,各任課教師須對試卷進行認真評析,各備課組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寫出試卷分析,以進一步改進教學工作,并上交教務處歸檔。

考試管理制度14

  考試工作是學校教學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檢查鞏固階段性教學成果,激勵學生不斷改進學習,提升知識能力水平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為了進一步加強教學管理,規(guī)范考試過程,形成科學、嚴謹、高效的工作作風,根據新課程改革的有關精神,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以下考試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單元質量檢測工作。

  一、命題和印制

  1、單元測試題使用區(qū)命題試卷,使用前要對試卷進行認真檢查,對于出現的錯誤要做好勘誤。

  2、每個單元測試結束后都要根據測試情況進行分析,由任課教師制作補償性練習,如果需要大量印制,請到文印室印制。

  3、注意收集和整理試題和補償練習的電子稿,存入學校電子檔案。

  二、考試和判卷

  1、語文、數學、英語學科考試應盡量在相同或接近的時間內進行,由任課教師監(jiān)考。教師要在考前對學生的用筆、書寫、答題的注意事項提出明確的要求,指導學生養(yǎng)成良好的答題習慣。

  2、在組長的主持下,組內教師要對試卷的答案和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充分討論,在形成統(tǒng)一的.意見和評判標準后再進行判卷。

  3、測試成績卷面不準出現分數,一律釆用等級評價,一般情況按A、B、C、D四個等級評價,不得單獨以成績給學生排名。

  三、分析和補償

  1、任課教師要高度重視試卷的講評工作,不僅幫助學生改正錯題,更要指導學生觸類旁通,提升對本單元知識的總結和應用。教師還要根據學生考試情況,反思教學、總結經驗。

  2、任課教師要及時將本班學生考試成績進行認真分析統(tǒng)計,及時填寫《單元檢測分析表》根據分析情況制作補償練習,由任課教師批改補償練習。

  第二部分:期末質量檢測工作

  一、命題和印制

  1、一般情況下,語文、數學、英語、科學、道法學科的期末考試均采用區(qū)統(tǒng)一命題的試卷,特殊情況需學校自行命題時,另行通知。

  2、考試過程中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做好試題的命制和保密工作,要熟悉學科的《課程標準》、教材和教學要求,了解學生實際情況,對試卷題量、難易程度、題型選擇、試卷結構等負有全部責任,確保命題質量。命題人要寫出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以便統(tǒng)一閱卷。

  二、組織和監(jiān)考

  1、期末考試由教研中心統(tǒng)—組織安排,要在考試一周前將考務工作安排通知相關人員?紙霭才诺冉M織工作由各單位教務處負責組織落實。各教室座位按照橫8豎N排列形式調整為單人單座單列,凡與學生學習有關的文字資料、數據等不能放置在教室內。每次考試,要求考生全部參加。凡因病因事不能參加考試者,上報學校領導。

  2、每個考場安排兩名監(jiān)考教師。監(jiān)考人員必須于開考前10分鐘到崗,其中一名教師到考場檢查環(huán)境、維持秩序;另一名教師到教務處領取試卷,然后直接到達監(jiān)考教室。開考前5分鐘宜布考試時間并當場拆發(fā)試卷,提醒學生將姓名、學號寫在試卷指定的位置。

  3、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喧嘩?荚囍,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偷看、抄襲或有意讓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

  4、監(jiān)考教師要認真執(zhí)行考場規(guī)則,兩位監(jiān)考教師分別位于教室的前后?紙鰞炔粶书喿x書報和談笑,不撥打或接聽電話,不準擅離職守,不做與監(jiān)考無關的事情。若試題有“更正”或不清楚的地方,應用粉筆抄在黑板上,不準以

  任何方式提示考生(報時除外)。一年級試卷需要讀題的,只讀兩遍原題,不予任何說明。

  5、考試結束前15分鐘,監(jiān)考人員要提醒學生并注意合理安排時間?荚嚂r間終止時,應立刻收卷,認真查點試卷份數,準確無誤后及時送交教導處。

  6、期末考試時分別安排專人負責全校和年級組的巡考,巡考人員全程關心試卷領用及監(jiān)考職責發(fā)揮的規(guī)范性情況,及時解決考試中出現的各種問題。巡考人員應事先了解當次考試的總體安排與具體要求,熟悉考試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嚴肅認真地執(zhí)行巡考任務。

  三、裝訂和批閱

  1、考試結束后,由監(jiān)考老師教統(tǒng)一裝訂試卷,裝訂要嚴格按規(guī)定操作,將姓名、班級、學號訂嚴,不能漏頁、倒頁。

  2、由學校領導組織安排閱卷工作,分年級分學科在閱卷組長的主持下閱卷,閱卷原則上集中批改,采用流水作業(yè)方法合理分工,一包到底。由組長負責,先學習研究試題答案,對照標準答案定出統(tǒng)一評分標準,然后進行閱卷。閱卷過程中要嚴格參照統(tǒng)—的評分標準批閱學生考卷,避免錯批與漏批,如有爭議與矛盾之處,由同學科組討論,并由學科分管行政人員確定。判卷過程中要做到標準統(tǒng)-—,給分有理,扣分有據。任何個人無權自行修改評分標準。

  3、為方便輸分工作,閱卷老師要正確記載小分與總分。

  任何教師無權擅自更改既有的分數。確需更正的,須報請組長批準后,本項判卷人和組長分別簽字才能生效。

  4、期末閱卷過程中要進行復判。復判教師要嚴格復查首閱人的所有判卷內容。復查中發(fā)現錯漏,集體研究,及時糾正。需要糾正的事項,由復查人與首閱人溝通,由首閱人修改并與組長、復查人三方簽字。若有分歧由判卷組長裁定。如發(fā)現判卷過程中出現重大失誤,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判卷人和復判人要在卷封的相關欄目中簽字。

  5、試卷復查完畢不存在異議后進行拆封,由教研中心統(tǒng)一安排教師進行成績錄入,拆封后,試卷中存在的問題原則上一律不再更改。

  四、試題分析

  1、考試結束后各位教師要認真分析試卷和答題情況,做好分數登統(tǒng)和量化分析,做好分析總結,完成所任班級質量分析報告。

  2、質量分析報告分為書面報告和分數的成績統(tǒng)計兩部分,書面報告—般從“取得成績”、“存在問題”、“改進措施”等方面分析總結。教師在認真分析試卷過程中應體現其實用性,要反映出教學的得失,形成改進措施并積極改進。

  3、學校以年級學科為單位將試題分析報告至教研中心。

考試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專業(yè)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人員素質和執(zhí)業(y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方可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四條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一)取得大專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本科學歷且從事相關工作滿一年;

  (三)取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yè)。

  不具備前款第(一)、(二)、(三)項規(guī)定國家承認的學歷或學位要求,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yè)技術職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xù)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刑事處罰,在服刑期間及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五年的;

  (二)被取消土地估價師資格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四)在評估或相關業(yè)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報名之日止未滿兩年的。

  第六條報考人員在報名時應當如實填寫報名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yè)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相關工作經歷的證明。

  報考人員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被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及授權委托書。

  報考人員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考試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事項進行協(xié)調、決策。

  第八條中國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策,具體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工作。

  第九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荚囉诿磕甑谌径仍诟骺紖^(qū)同時舉行?荚嚨木唧w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yè)知識和執(zhí)業(yè)能力。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一)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二)土地估價理論與方法;

  (三)土地估價相關經濟理論與方法;

  (四)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一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tǒng)一的考試大綱統(tǒng)一命題。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用閉卷方式進行。報考人員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目,各科考試成績在三個連續(xù)考試年度內有效。

  第十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tǒng)一評卷。各科成績于考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由國土資源部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執(zhí)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公布。

  第十四條應試人員在連續(xù)三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考試,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考務

  第十五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考區(q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務工作:

  (一)發(fā)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和發(fā)放準考證;

  (三)安排考點考場;

  (四)落實考試安全、保密措施;

  (五)協(xié)助實施監(jiān)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考務工作委托當地的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承擔。

  特殊情況下考區(qū)需要臨時調整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

  第十六條報考人員應當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地點辦理報名手續(xù)。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與報考人員有近親屬或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應試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jié)后果分別予以警告、考試成績無效、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處罰: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在考試中有作弊行為的。

  對于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已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協(xié)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報名的;

  (二)應當申請回避而未回避的;

  (三)擅自變更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考題或考試工作的其他保密信息的;

  (五)包庇、縱容考生作弊的;

  (六)篡改分數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并在土地估價機構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實踐考核,并進行執(zhí)業(yè)登記。

  經過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方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承擔法律責任。

  實踐考核和執(zhí)業(yè)登記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xié)會具體實施。

  第二十一條執(zhí)業(yè)登記的土地估價師可依法從事對土地及其附著物、定著物的相關權利、權益的價格或者價值進行評測、判定、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依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并進行執(zhí)業(yè)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yè)協(xié)會的自律管理。

  第二十三條香港永久性居民、澳門永久性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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