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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名股東在公司成立應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況下
1.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其他股東及公司之間
當事人對股東資格有明確的協(xié)議約定,公司內(nèi)部股東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一事實,隱名股東在事實上參與公司經(jīng)營管理和資產(chǎn)收益,已實際以股東身份行使權利,應確認其股東資格,保護其應有的股東權益,對內(nèi)承擔法定股東責任。若雙方未約定實際出資人為股東或者承擔投資風險,且實際出資人也未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管理或者未實際享受股東權利的,顯名股東實際行使和操縱因隱名股東出資帶來的股東受益,公司其他股東對隱名股東的股東受益存在事實不知情。這時,雙方之間關系名為隱名股東實為投資借款,不應認定為隱名投資關系,可按債權債務關系處理。
2.隱名股東與第三人之間
隱名股東作為公司實際股東,應在顯名股東認繳的出資額范圍內(nèi)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即與顯名股東一起對公司第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況下
因未達到法定最低注冊資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這種情況下,公司不具備法人資格,實際出資人更談不上股東資格認定,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及其他股東的關系,則如同合伙關系,企業(yè)開辦者(包括實際出資人和掛名出資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掛名股東(顯名股東)若承擔了連帶責任,有權向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追償。
總結以上內(nèi)容,隱名股東制度的產(chǎn)生是時代的需要,但由于其特殊性,又容易造成一些不法之徒借此規(guī)避法律的情形出現(xiàn),針對這種情況法律應當明確隱名股東的法律責任,對隱名股東的行為進行正確的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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